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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发《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税协发[2006]008号)《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接到通知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并指定专人负责《会员证》申请发放工作。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办,严格审查和认真填写“会员证”申请表(表格可复印),确保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三、《会员证》申请表请于3月31日前报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A座12层1202  邮编:100089
四、这次“会员证”发放,采取“以所为单位统一申请和集中发放”的办法。
  联系人: 李德利    韩旭
  电话:   63555504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规范会员管理工作,增强广大会员的归属感和自豪感,方便会员执业及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决定下发《团体会员证》和《执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证》的制发单位 
中税协是《团体会员证》、《执业会员证》的制发单位,负责制作证件并指导证件发放工作。
二、《会员证》的发证单位及发证时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会员证》的发放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发放工作。《会员证》发放工作于2006年3月份开始,5月底前完成。
《非执业会员证》的发放工作另行布置。
 三、《会员证》的发放对象 
    《团体会员证》发放给具有中税协团体会员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无独立团体会员资格,暂不发证);《执业会员证》发放给具有中税协执业会员资格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后申请入会的税务师事务所,需经中税协批准入会后再申请领取《团体会员证》。
 四、《会员证》的发放工作 
1、地方协会下发通知或公告,将本地区《会员证》发放的具体安排告知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通知中应明确《会员证》的申请和发放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
2、《会员证》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申请领取会员证。《团体会员证》申请人须填写《团体会员证领取申请表》(见附件三),提交《申请表》时须出示《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会员证》申请人须填写《执业会员证领取申请表》(见附件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需出示两证(只有其中一证者可出示一证)。
3、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表及证件时,应注意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如通过审核,审核人在申请表中“地方协会审核意见栏”签字,盖地方协会或会员管理部章,然后依据申请表用打印机填证,发证。办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申请人如有未履行会员义务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审核人应及时将审核情况和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改正后再申请领取
《会员证》。
4、地方协会发证时,填写《团体会员证发放登记表》、《执行会员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件五、附件六);会员领证时在登记表上签字。地方协会留存一份登记表存档,并复印一份寄送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备案。
5、《会员证》按《会员证填制说明》(附件一)填制。
6、《执业会员证》使用后,原地方协会的《后续教育证》不再使用。
7、《会员证》制作成本由中税协承担,地方协会发放时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伺费用。
8、《团体会员证》如有遗失,遗失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地方协会审核后补发证件,新证仍使用原证编号;如《执业会员证》、《非执业会员证》遗失,遗失人应写出申请报告(报告格式另发),地方协会经审核后将报告寄至《中国注册税务师》编辑部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刊发后地方协会方能补发证件,新证仍使用原证编号。中税协《会员证》的发放使用,既有利于发挥协会为会员服务的职能,又有利于提高会员会籍管理水平,是2006年各级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都应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协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调配人力,以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完成好《会员证》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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