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BJC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北京市税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甲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团结注册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通过行业协调、行业发展,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是具有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或财税系统、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其他涉税从业人员;

(四)单位会员是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其他从事涉税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八)依据章程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时,应书面告知本会,并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其会员证自动失效: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一年不交会费;

(三)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四)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行政登记;

(五)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理事会授权机构视程度作出约谈、通报批评等惩戒;仍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退出本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应及时对会员退出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公住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税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五)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由理事中选举产生;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即须实质参与协会日常工作);

(九)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组。专门委员组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组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组的日常事务,由该委员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其专家委员,可从本会会员中选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会以外的相关专业人士中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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