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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关于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中税协发[2007]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当前正值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请各事务所务必认真遵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颁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
中税协发[2007]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2日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中税协为了指导和推动注税行业顺利贯彻执行这两个准则,即及时组织拟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以下简称“两个指南”)的工作。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的所得税司、注税中心及各地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多方面征求意见后,经反复修改完善而定稿,现予发布。 对这两个指南的执行问题说明如下:
一、两个指南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13 号、14号令和9号、10号两个准则制定的。
二、注税行业要依照两个指南承办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事项进行鉴证服务。
三、各地方税协接到本通知后,要对两个指南认真学习研究和作好贯彻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执行。执行中遇到需要统一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中税协反映。
四、鉴于两个准则指南及工作底稿文件容量大,不便印发邮寄 ,请各地登录以下邮箱的收件箱下载电子版文件。
网 址 : www.163.com
用户名:cctaal@l63.com
密 码 : 012345
联系人: 李 頔
电 话 : 010-63546230   010-63564872
需特作说明的是,从2008年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后,国税总局将据以对今年发布的两项鉴证业务准则进行修订。届时,中税协亦将据新修订的两个准则修订指南,以保证注税行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承办这两项涉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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