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08]0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年检的自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协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既是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又是行业内部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确保注税行业客观、公平、公正执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各事务所要积极组织所属税务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传达学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明了年检的内容和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切实做好年检的自查工作。
各事务所要成立自查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对照自查内容,逐项检查执行情况,对自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自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登记表,并按时将年检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和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为切实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在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税务行政机关将与市税协联合组织对事务所自查情况进行随机复查,各事务所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检查。以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照年检内容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要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应 附文字说明。
附件:
1、《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
2、《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年检登记表》
3、《2007年度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抄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附表1
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
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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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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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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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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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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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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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长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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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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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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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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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检
情
况 |
执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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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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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交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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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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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税协
年检结论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一式2份;
2、劳动用工情况应填写应签合同数、已签合同数、未签合同数、应办保险数、已办保险数、未办保险数;
3、会费交纳情况填写应交数、已交数、欠交数;
4、随本表应报送团体会员证。
附表2
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年检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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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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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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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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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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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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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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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注册)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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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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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检
情
况 |
执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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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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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交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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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籍情况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事务所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省 级
税 协
年检结论 |
年检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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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一式2份;
2、后续教育情况填写已完成、未完成、何时完成后续教育;
3、会费交纳情况填写已交、未交;
4、随本表报送个人会员证。
附表3
2007年度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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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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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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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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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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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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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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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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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的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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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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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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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事
税 务
代 理
及 代
理 业
务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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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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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交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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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长审查签字
年 月 日 |
省及税协年检结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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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税协发[2008]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2007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中税协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
三、年检内容
1、团体会员的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诚信执业;
(2)劳动用工情况。会员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4)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可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2、执业会员的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后续教育情况。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后续教育任务;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4)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3、非执业会员的年检内容
(1)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2)后续教育情况。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后续教育任务;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4)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四、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会员资格”三种。
1、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年检合格”,并加盖年检实施单位公章。
2、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但尚可给予整改机会,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3、年检实施单位如认为会员已不具备会员资格,应制作报告书,经提请省级税协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4、凡未通过行政机关年度检查的会员,协会年检均不予通过,视其整改情况再做结论;凡被行政机关注销执业资格的会员,由其所在地方税协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凡未参加本年度年检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视同未通过年检,由其所在地方税协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于次年一并年检。
五、工作安排
中税协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年度检查工作,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1、3月1日至3月31日,地方税协布置本地区年检工作;
2、4月1日至4月30日,会员按地方税协的年检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方税协;
3、5月1日至5月31日,地方税协完成对会员年检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会员的检查工作;
4、6月30日前,地方税协完成年检工作总结,填写《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汇报年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检查结果,上报中税协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中税协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将组织重点抽查,并对年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1、各地方税协要与税务行政机关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年检工作。为了减轻会员负担,不对同一会员作重复检查,地方税协可以协商以秘书处和省级管理中心的名义联合发文布置年检工作,后期也可联合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安排部署。工作中要抓紧、抓细,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工作效果。年检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2、年检工作中,要本着“会员自检为主,协会检查为辅;帮助教育为主,惩戒处理为辅”的原则,通过组织会员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促进其自查自改,通过组织检查,加强年检工作力度,督促未能进行自查自改的会员进行整改;同时,对拒不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要视情节会同行政机关给予严肃处理。
年度检查是各级税协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证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地方税协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严谨负责的工作精神把这项工作完成好。在工作中有什么困难与问题,望及时告知我们。
联系人:佟钧
联系电话:010-63543745(兼传真)、6341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