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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位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09]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年检的自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税协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通过年检自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确保注册税务师行业客观、公平、公正执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积极组织注册税务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发的《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明了年检的内容和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切实做好年检自查工作。
   各事务所所长要亲自抓好自查工作,要成立年检自查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对照文件要求,逐项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在5月10日前将年检资料和会员证报市税协。
   二、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在会员自查的基础上,市税协将抽调工作人员对会员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和验收,会员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检查。
   三、未在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可从网上下载登记表认真填写并携带非执业会员证于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来市税协办理年检和交费手续。
   联系人:李秀珍  电话 8882 5571
          韩  旭  电话 8882 5575
   附件:1、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点击可下载)
        2、2008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年检登记表(点击可下载)
        3、2008年度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年检登记表(点击可下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抄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税协发[2009]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
   2008年会员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3月15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为中税协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
   三、年检内容
   1、团体会员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劳动用工情况。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4)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可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2、执业会员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继续教育情况。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4)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3、非执业会员年检内容,可以参照执业会员进行。
   四、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会员资格”三种。
   1、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年检合格”,并加盖年检实施单位公章。
   2、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但尚可给予整改机会,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3、年检实施单位如认为会员已不具备会员资格,应制作报告书,经提请省级税协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凡未参加本年度年检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视同未通过年检,由其所在地方税协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如有困难,可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于次年一并年检。
   五、工作安排
   中税协秘书处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年度检查工作,地方税协负责具体实施。
   1、3月15日至3月31日,地方税协布置本地区年检工作。
   2、4月1日至4月30日,会员按地方税协年检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方税协。
   3、5月1日至5月31日,地方税协完成对会员年检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会员的检查工作。
   4、6月30日前,地方税协完成年检工作总结,填写《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汇报年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检查结果,上报中税协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中税协将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并作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年检工作中,各地方税协要加强与税务行政机关的配合,积极沟通,争取支持。地方税协可以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联合发文布置年检,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年度检查工作是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税务师协会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一项主要工作手段。各地方税协对年检要予以高度重视,合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总结,切实保证工作成效。工作中有什么困难与问题,望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佟钧
   联系电话:010-63543745(兼传真)、63410056
 

附件:                               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检查年度:                 

会员类别

总数

参加年检数

通过年检数

未通过年检数

 

限期整改数

注销会员资格数

未参加年检数

团体会员

 

 

 

 

 

 

 

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

 

 

 

 

 

 

 

本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共实现经营收入                 万元,共实现利润         万元。

 

备注: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公章)

注:(1)总数=参加年检查数+未参加年检数=通过年检数+未通过年检数

   2)未通过年检数=限期整改数+注销会员资格数+未参加年检数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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