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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税协《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该“暂行办法”第七条有关办理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中税网校直接办理。

中税网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6

电话:6551 8718    6551 8718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09】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四届二次理事会经审议和表决,批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日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部分内容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09]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决定通过建立远程教育网校以互联网远程教学方式开展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为了办好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建立远程教育网校利用先进技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开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现代化教学模式。
  第三条 远程教育网校是中税协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活动的教学服务体系,同时也是广大学员参与教学活动和业务交流的场所。
  第四条 中税协个人会员及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人员应该参加远程教育网校学习,接受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所使用的文字、视听的课件等网络教材,由中税协组织或委托相关人员编写和制作,中税协按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精神,负责推荐和考评教师及教学课件,并有选择和决定权。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课程包括:基础知识、最新政策和鉴证业务准则、服务业务准则、相关法律、执业道德教育、操作实务。
  第七条 参加远程继续教育的学员须在每年第4季度期间到所属管辖的地方税协报名和交纳培训费用(代收),领取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然后登录注册。
  第八条 学员在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各项资料,以便建立培训档案和进行三级管理。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采用分散学习、集中管理的方式,经注册成功,由学员自行安排学习时间完成规定课时的学习。
  第十条 学员可以根据课程分类、个人的学科专长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选择课程,作为自己的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属于非脱产培训。学员接受远程继续教育的时间由网校的后台管理系统自动统计。每位学员每年接受非脱产继续教育的时间须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 远程继续教育的考核由远程教育网校组织,学满规定学时的学员方可参加考核。考核方式以网上考核为主,未通过者可进行补考。年龄超过60岁(含60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可自愿参加网上学习,不作为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 学员在进行年检时,应提供《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材料(会员证、考核和考试通过证明等)。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要确定专人负责远程继续教育工作并认真履行审查的职责,通过管理后台发现有未按要求学满规定课时或学满课时未通过考试的学员,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课。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远程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成立由中税协、地方税协、远程教育网校三方组成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委员会,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应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各地方税协应当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协同中税协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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