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变更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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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12-23
各税务师事务所:
在评定A级税务师事务所和2008年度年检复查中发现我市有少数事务所办公地址不固定,频繁搬家和变换经营场所,又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使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出现了上下不通气、联系不畅通、电话无人接、文件收不到、邮件被退回等问题,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也使事务所正常业务工作受到损害,有关部门和客户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和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事务所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事务所在发生办公地址变更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第一条办理,向工商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持上述有关证件和复印件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定期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备案并进行公告。
二、个别事务所因客观原因,不能做到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进行备案的,应书面向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申请按实际办公地址进行备案,以确保联系畅通和正常开展工作。
三、各事务所要指派专人负责文件、邮件等收发和邮箱定期开启工作,以保证文件、邮件等及时送达,不贻误工作。
四、各事务所要在今年10月底前认真开展办公地址变更备案自查工作。自查变更办公地址后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有无文件、邮件等无人查收的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文件、邮件等收发和邮箱定期开启工作;办公电话联系是否保持畅通等。凡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尚未备案的,应在10月底前办完全部变更备案手续。今后凡办公地址、电话等变更的均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我们将定期检查各事务所办公地址等变更备案工作情况,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将作出处理。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