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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市协会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A级事务所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级事务所的评定是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深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有力措施,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业,提高素质,努力做优做强,争创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二、A级事务所的评定工作将依照本通知附发的我市《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评定办法(试行)》。
    三、对今年评定工作执行上述评定办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以下说明:
    1、本次评定工作的“考核年度”为2008年度;
    2、执业注册税务师本市行业“上年度平均数”即2007年全市事务所平均执业注册税务师数8人;
    3、按执业注册税务师计算的经营收入额“上年度平均数”即2007全市人均经营收入额16万元。
4、考核年度经营收入增长幅度规定为:2007年度经营收入500万元(含)以下的增长1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增长10%,1000万元以上的增长8%。
四、具体评定工作的操作时间为2009年第一季度。  
    附件: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评定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办公室
 
 
 
 
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更好地为首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A级事务所评定办法。
第二条 A级事务所评定数量为考核年度末全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总数的18%左右。
第三条 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评定坚持自愿原则,凡参与者必须如实填写《评定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四条 A级税务师事务所每两年评定一次,上期已获得A级评定者如本期落评,上期评定结果自动取消并予以公示。
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五条 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事务所必须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末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在本市依法成立两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应达到本市行业该项指标上年度平均数;
三、按执业注册税务师计算的人均经营收入额应达到本市行业该项指标上年度平均数;
四、考核年度经营收入增长幅度达到规定的水平。
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A级事务所应是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中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并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骨干事务所,具体标准如下: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讲究职业道德,建立执业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三、内部管理和谐有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财务核算健全、经营业绩显著;
四、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行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评定方法
第七条 根据评定标准,对考核年度内相关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实行考核并按统一标准评分。
第八条 考核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评分
一、遵纪守法,执业中认真贯彻相关政策。本项基本分15分,因受到有权部门警告或处罚,一次扣减5-8分。
二、坚持实事求是,保证鉴证报告质量合规。本项基本分15分,因受到有权部门警告或处罚,一次扣减5-8分。
三、严格履行业务合同,业务合同签约率100%。本项基本分15分,因未签合同开展业务,每项扣2分。
四、实施内部执业质量控制,鉴证业务复核率100%。本项基本分10分,对未按规定实行复核的鉴证报告,每份扣1分。
五、以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开展竞争。本项基本分5分,违反有关要求的,视问题情节扣2-5分。
六、依据有关规定,所内员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本项基本分5分,每缺少一人(份)扣1分。
七、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保管使用执业风险金。本项基本分5分,违反有关规定的,视问题情节扣2-5分。
八、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本项基本分5分,存在问题的,视具体情节扣2-5分。
九、按有关要求,全员参加中税协组织的远程教育培训。本项基本分5分,参培比例每缺少5%扣0.3分。
十、按有关要求,认真参加年检工作,及时上报报表资料。本项基本分5分,凡不符合要求的,视问题情节扣1-5分。
十一、遵守行规、履行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本项基本分5分,违反规定的,视问题情节扣2-5分。
十二、努力经营,创造显著业绩。本项无基本分,视完成收入情况计算评分。其中:人数、收入考核年度达标单位,超过按标准计算的总收入部分,每增加20万元,加3分;人数、收入在考核年度前就已达标单位,考核年度总收入比上年每增加20万元,加3分。
第五章 评定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 协会成立由相关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在事务所自行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派出小组对申请单位相关事项进行具体调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平衡,审核评分结果,确定初选建议名单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布。行业召开大会向获得A级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称号的单位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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