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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备案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协税、护税、代理办税作用,优化征收环境、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征管效率和纳税申报的准确率,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明确鉴证业务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1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业务发展的意见》(京国税发〔2007〕144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将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业务备案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备案工作,在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备案的时间、地点
    凡参加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2010年1月11日至1月15日,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A座12层。
    三、备案资格
    准予备案的条件:
   (一)获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资格以及2009年新批准设立并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2008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工作无不良记录;
   (三)遵守鉴证业务工作规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报告。
    不予备案的情形:
   (一)正在办理变更未履行完相关法规程序的;
   (二)注册税务师达不到规定人数的;
   (三)其它不具备备案资格的。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2009年有变更事项未备案的,应提供有关变更材料。
    五、备案公告
    对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北京注册税务师网站上予以公告,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将发布的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等内容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未参加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参与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六、备案表的填报要求
    凡参加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应填写《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2009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税务师事务所留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时必须附此备案表复印件税务机关方可受理。
    附件:《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2009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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