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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税协《关于颁发<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关于颁发<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3]06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中税协关于颁发《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30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已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予颁布,自即日起实施,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总局正式发布《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后,《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即同时废止。

附件:1.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

2.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3.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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