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各税务师事务所发放培训补助费的通知
京税协发[2016]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支持各税务师事务所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经市税协三届十次会长会议研究,三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6年继续向各税务师事务所发放培训补助专项经费。有关发放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凡2016年1月1日市协会在册并且已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度会费缴纳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获得培训补助经费。
2.2016年1月1日后办理转出或撤销的事务所不予发放培训补助经费。
3.凡在2016年6月30日前缴纳2015年度会费的税务师事务所,按2015年度缴纳团体会费的20%计算发放补培训助费。
4.领取培训补助费时,事务所要认真填报《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补助费申领表》,并附2015年度缴纳会费收据的复印件,以及事务所所长、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此复印件只供领取培训补助专用)。事务所经办人员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材料到市协会办理领取事宜。
5.此项工作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结束。凡在此期限内未至协会领取培训补助的事务所均视为自动放弃,特此说明。
附:《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补助费申领表》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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