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关于通讯审议并征求〈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等十二项业务指引意见的通知》(中税协发[2018]04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所组织专业人员认真阅研,如有修改意见,于12月20日前,填写审议意见统计表,并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发送中税协业务准则部。
附件:中国注册税税务师协会《关于通讯审议并征求〈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等十二项业务指引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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