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动态

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对建筑业营改增“回头看”提出主要问题和建议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近一年。从最初的“营改增”模拟运行,到“营改增”的制度、流程修编,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帮助建筑企业在全面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增强了税收法治意识,健全了税务制度体系,度过了“开好票、报好税、分析好”三个阶段。

但随着建筑企业新项目的不断上场,各项目间的税负水平差异较大。为剖析税负异常原因,执行和落实“营改增”制度体系,提升税务管理效益,实现“内生效率提升年”目标,近期,天扬君合协助企业开展了“营改增”实施“一周年回头看”工作,重点选择税负水平较高或连续异常的项目开展调研。他们采取“集中座谈+内控测试+案头审核+税负分析+集中讨论+意见征求”方式,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涉及经济业务全流程,围绕税负分析、制度落实、风险评估和管理建议四方面内容,从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结算、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调研。调研后撰写出专题报告,包括“营改增”后项目税务管理现状及建议、劳务管理现状及建议、物资设备管理现状及建议等。

天扬君合调研发现,建筑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增值税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甲供材料”工程问题、“机械作业”分包问题、“待转销售税额”账务处理问题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争议。对这些问题,天扬君合调研组详细进行了分析和调查,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建议和政策诉求。

关于“甲供材料”工程问题及建议。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调研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一方面依全额工程款开具发票,采用“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一方面未取得甲方开具的“甲供材”视同销售发票,导致计税销售额与实际收到工程款不符,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建议企业可以按照海南省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进行处理。

如果“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则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则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即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对于“甲供”工程选择计税方法时,建筑企业应测算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即:建筑企业取得的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相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建议相关部门对于“甲供材料”抵顶工程款问题,出台统一的政策规定,方便纳税人开票和缴纳增值税。

关于“机械作业”分包问题及建议。“机械作业”分包指建筑企业承租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并按照作业量向出租方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机械作业”分包存在两种情形,对项目实际税负影响较大:

“机械作业”合同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出租方签署。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由于“机械作业”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出租方签署,或与主营“有形动产租赁”的企业签署,实际计税时,虽然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但适用差额计税时,税务机关认为业务实质仍然属于租赁业务,不属于分包合同,在预缴增值税时或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得享受差额扣除。

“机械作业”合同与具有建筑资质的出租方签署。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与具有资质的出租方签署“机械作业”分包合同,可以适用“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规定,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较低。

因此,对于此类业务,建筑企业在选择出租方时,需尽量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出租商,同时签署“机械作业”分包合同,按照建议计税方法,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议相关部门对于“机械作业”分包是否可以差额计税,出台明确的征管文件规范此类业务。

关于“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账务处理问题及建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调研中发现,对于“待转销项税额”的核算,建筑企业存在不同的账务处理:

一是建筑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挂账“待转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二是建筑企业按照甲方“验工计价”时,核算“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比较上述两种处理方法,因业主验工计价滞后,导致第一种账务处理,挂账“待转销项税额”金额,大于第二种方法挂账金额;同时,对于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为第一种方法资产“存货-应收客户合同工程款项”、负债“应交税费”,也大于第二种方法挂账金额。同样的施工进度,同样的验工计价进度,由于不同的账务处理,导致资产负债表出现差异,影响资产负债率。

因此,对于“待转销项税额”的核算,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避免资产和负债虚增,资产负债率较高。

对于建筑业“待转销项税额”的核算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明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避免由于理解不一,导致财务报表口径不统一。



Copyright @ 2008-2022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版权所有.    旧网站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甲九号      

京ICP备0906620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