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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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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通知

通知
 
 
3、各税务师事务所:为了便于今后的工作有序地开展,让税务师事务所能第一时间得到相关的通知。我会员部现开通QQ群:180726419(北京税协),即日起至11月底前,请各所按照以下要求把QQ名称进行修改,方可加入QQ群,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加入QQ群。例: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1(档案号)+京都(事务所名称)+3A(事务所等级)+李某某(姓名);税务师事务所:274(档案号)+中天华飞(事务所名称)+田某某(姓名)。
    各税务师事务所档案号点击可下

4、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远程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最近发现有一小部分执业会员尚未完成2010年程继续教育的学习任务。希望这部分会员尽快参加学习。通知详细内容见本网站“行业文件”栏目,京注税协发[2010]21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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